引进人才层次
| 引进高层次人才范围
|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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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次
|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 1. 学校提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用房,8年服务期满产权归己;
2.提供一次性安家费200万元;
3.除享受正常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外,每年发放人才补贴200万元;
4.根据学科特点及需要,提供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5.建立实验室,配备科研助手,组建学术梯队;
6.配备工作助手1名,提供工作车辆1台;
7.配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随调。
8.进校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学科研业绩,符合我校引进人才享受追加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可享受追加待遇,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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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次
| 1.“千人计划”人选;
2.“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3.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4.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 1.提供学校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用房,8年服务期满产权归己;
2.提供一次性安家费100万元;
3.除享受正常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外,每年发放人才补贴80-120万元
4.根据学科特点及需要,提供500-100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5.根据需要建立实验室,配备科研助手。
6.配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随调。
7.进校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学科研业绩,符合我校引进人才享受追加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可享受追加待遇,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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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次
|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万人计划”人才;
4.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6.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国家级教学名师;
8.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 1.提供学校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用房,8年服务期满产权归己;
2.提供一次性安家费40-80万元;
3.根据学科特点及需要,提供100-50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4.除享受正常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外,5年内,每年发给人才津贴20-50万元;
5.配偶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与我校现设专业技术岗位系列一致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正式调入。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以合同制方式安排工作。
6.根据需要建立实验室,配备科研助手。
7.进校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学科研业绩,符合我校引进人才享受追加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可享受追加待遇,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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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层次
| 省部级骨干人才,如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两江学者、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重庆市百人计划人选、巴渝学者、国内 “985”重点大学教授等。
| 1.可购买学校120平米左右的人才用房,8年服务期满产权归己;
2.提供一次性安家费30万元;
3.根据学科特点及需要,提供50-20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4.除享受正常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外,3年内,每年发给人才津贴10-20万元;
5.配偶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与我校现设专业技术岗位系列一致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正式调入。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以合同制方式安排工作。
6.进校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学科研业绩,符合我校引进人才享受追加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可享受追加待遇,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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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层次
| 海内外优秀博士
| 1.提供安家费20万元,并可按学校规定的优惠价格购买学校两江校区提供的优惠房(70-120平方米)。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学校将增加购房补贴5万元。
(1)近三年在本学科重要期刊(以我校科研处认定为准)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或公开发表的论文被EI、SCI、CSSCI、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5篇及以上者(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2)或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二)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者。
3.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学校将增加购房补贴3万元:
(1)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研究2年及以上者;
(2)在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担任2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工作或中层管理工作者;
(3)毕业于境内外著名高校(世界排名前100)或国内排名前5的学科专业并取得博士学位者。
4.提供科研启动费:文科类3万元,理工医科5万元。
5.若本人提出申请,可高聘为副高,聘期1年;若已经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申请高聘正高,聘期为3年。
6.如本人需要,学校可按周转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其提供周转房供其暂时居住。过渡周期及租金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7.原则上不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工作。如确实是学校急需引进的非常优秀的高层次人才,经学校研究同意,可考虑以合同制方式安排解决其配偶工作(配偶原则上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8.进校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学科研业绩,符合我校引进人才享受追加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可享受追加待遇,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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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不在本办法覆盖范围之内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由学校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面议。